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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196号

罪犯肖长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肖长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96号 罪犯肖长佳,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09)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肖长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嘉伦、赵国珍因杨秀全死亡产生的丧葬费12301.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九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963.05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十二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长佳准予减刑五个月零二十六日(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