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8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志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作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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