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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行审88号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宋志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宋志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8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志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作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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