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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2436号

温日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温日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2436号

被执行人:温日琛,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羁押于衡水市监狱。本院执行温日琛盗窃罪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监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

二、2018年10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11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温日琛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群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