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40号 罪犯潘夏,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新刑二初字第0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刑终19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潘夏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潘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潘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君泽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魏雨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