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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刑更54号

李昂诈骗、重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重婚
当事人
李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54号罪犯李昂,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饶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昂犯诈骗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18年0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李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蔡 霞ggz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