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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辖终74号

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靠班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虎皇大道。

法定代表人:强孝英,董事长。 上诉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510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并非青岛市,上诉人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靠班村,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管辖权上诉案,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到合同签订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永红

审判员  林 虹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