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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执2269号

吉林省普泰农业有限公司与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普泰农业有限公司;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普泰农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普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吉01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普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12-18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给付434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院于2018-12-18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我院分别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我院对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此案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磐石市雷氏秸秆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开户状况、车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问其能否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答复称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我院已依法对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手段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2018)吉01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李光大 (院印)

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