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2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忠德,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玉婷,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顺新,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2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顺新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顺新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