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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2执60号之一

侯忠德、韩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侯忠德;韩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2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忠德,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玉婷,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顺新,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112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顺新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顺新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