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25号罪犯陈飞,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飞犯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终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阳中法刑执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17刑更第5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4101分,2017年11月获得表扬3次,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旧考核:2017年3月私藏违禁物品扣1分。另查该犯原判罚金1100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余额2392.17元,月平均购物259.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犯是数罪并罚,且没有全额缴清罚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