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26号 罪犯刘培人,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烟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培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培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烟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刘培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5)青刑执减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鲁02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培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xx、董xx,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王xx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培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培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培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培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鲁滨
书记员 司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