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503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高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高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岳高兴,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岳高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