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7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彩英,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林彩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郭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应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