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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石青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青云;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石青云,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青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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