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与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346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腾耀,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XX镇XX村XX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剑波,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与被告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海达水产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