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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刑更41号

张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41号罪犯张二,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该犯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四次,余228.5分。判决时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七千元,上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一千元,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判项一千元。2017年1月因参与打牌赌博,被扣考核分300分。2017年3月因动手打人,被警告处分,扣考核分300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二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可以减刑。因其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执行机关在呈报减刑时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审判员  向松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书记员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