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5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邓后坤,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吴志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邓后坤申请吴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后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25执10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立勇
审判员 白景清
审判员 谢新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