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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84执1074号

李金红、张贤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红;张贤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红,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张贤武,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亿李金红与被执行人张贤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余克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