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1412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韶锋,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安国勤,系被告之父。被告胡三芳,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韶锋、胡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25日,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