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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21412号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韶锋、胡三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韶锋;胡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1412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韶锋,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安国勤,系被告之父。被告胡三芳,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韶锋、胡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25日,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