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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3017号

李朝霞、徐俊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朝霞;徐俊莉;司京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0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霞,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司京科,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徐俊莉,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李朝霞与司京科、徐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司京科、徐俊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0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等进行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9年1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共计三套房产,轮候查封,无法处置;4、于2018年12月25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未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9年1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本。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朝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司京科、徐俊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