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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4民初27号

周双平与张永社、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双平;张永社;张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4民初27号原告周双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张永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张小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周双平与张永社、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双平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社、张小荣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双平负担。

审判员  赵宝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邰掌掌

书记员杜乔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