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4民初27号原告周双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张永社,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张小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周双平与张永社、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双平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社、张小荣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双平负担。
审判员 赵宝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邰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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