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2号原告周川红,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怀庆,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刘成章,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安家宏,男,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周川红诉被告刘成章、安家宏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周川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成章、安家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川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川红负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宗晓晓
书记员刘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