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刑更253号罪犯李永刚,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4日,本院做出(2013)渭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6月21日经本院减刑一年;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永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十一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十一个。2017年7月12日交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永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