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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1执2629号

天津市万兴成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耀凯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万兴成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耀凯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1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兴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耀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兴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耀凯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1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69998.74元,截至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已偿付债务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