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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刑终223号

彭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彭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223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2017年12月8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晋0106刑初8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28日01时51分左右,被告人彭涛酒后驾驶×××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桥东北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涛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涛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涛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证人司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涛驾驶车辆、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测试值、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血液(尿样)检验提取登记表,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涛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判决:被告人彭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彭涛以“原审量刑重,应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彭涛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彭涛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均给予了充分考虑,其再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侯宝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