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刑更174号 罪犯李培珂,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6)潍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2009)鲁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2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李培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珂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培珂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培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培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养恩
审判员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