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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5号

邓金春、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金春;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国平;李美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海南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审

被告:李美妆,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远大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

原审

被告:海南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五西(海甸)**白沙门别墅**/div>

法定代表人:侯国旗。上诉人邓金春、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平、原审被告李美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海南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5273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金春上诉称,本案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赵国平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系赵国平实际承建郴宁高速十六标项目部防护、排水工程后,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支付工程款所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故本案应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5273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