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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02民初221号

李玉梅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梅;李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02民初221号

原告:李玉梅,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李海燕,女,1969年10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

原告李玉梅诉被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李海燕向原告借款做生意,双方协商两年后还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力偿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海燕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不准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