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仁,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赵连章,天津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仁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仁及其辩护人赵连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吴国仁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能租赁本市静海区杨成庄某大学城内中医药大学的门脸房的事实,骗取刘某某、宫某某租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全部挥霍。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吴国仁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国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国仁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并认罪、认罚。辩护人赵连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吴国仁虚构出租本市静海区杨成庄某大学城内中医药大学门脸房的事实,骗取刘某、宫某缴纳租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全部挥霍。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吴国仁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国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宫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国仁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国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有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建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