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刑更54号 罪犯田校风,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校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田校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川06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田校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坝监狱对罪犯田校风提请减刑的意见,未发现不当,建议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校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校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校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6年4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周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金戈
书记员付雅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