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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刑更44号

欧阳补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欧阳补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44号罪犯欧阳补儿,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补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该犯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七次,余256.5分。罚金二万元已于2013年11月13日缴纳给原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积极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补儿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审判员  向松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书记员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