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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4刑初65号

65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84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务工。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富冬,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杰,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秀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富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虚构其姓名为“于越”、婚姻状态为未婚、为高邮市界首镇人等身份信息,假意以处对象、准备结婚的名义与印某“谈恋爱”并骗得印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1月3日间,明知其没有归还能力,虚构“父亲住院急需用钱”、“需发放工人工资”、“花木工程需要资金”等事实,隐瞒其将所借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因其打赏网络主播所欠网络贷款债务等真相,以借为名分4次骗得被害人印某人民币合计3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微信转帐,骗得被害人印某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微信转帐,骗得被害人印某人民币4000元。 3.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微信转帐,骗得被害人印某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微信转帐,骗得被害人印某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印某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广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