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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执2320号

赵作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作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赵作俭,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永,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作俭与被执行人张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等信息;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卫执行员 张 宏执行员 郑仰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颜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