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帆,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成标,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梁成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28日2时21分,被告人杨帆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7mg/l00ml)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5国道2601公里600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邑桥面),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帆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被告人杨帆的供述;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帆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身体有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帆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帆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