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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4执60号

宁立杰与被执行人刘晓青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刘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824执60号刘晓青:你与宁立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晋082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立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宁子旭、宁子曦抚养费各40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稷山县人民法院账号:658103010300000026325特此通知。执行员  段焕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