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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执复8号

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小学、陈钦妹、陈亚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小学;陈钦妹;陈亚田;陈雄;陈红艳;陈艳弟;陈艳梅;陈康健;吴川市黄坡镇那罗村委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执复8号 复议

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小学,住所地:吴川市黄坡镇。

法定代表人:李统,校长。

委托代理人: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钦妹,女,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亚田,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雄女,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红艳,女,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艳弟,女,汉族,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艳梅,女,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康健,男,汉族,199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吴川市黄坡镇那罗村委会,住所地:吴川市黄坡镇那罗村。

法定代表人:李思源,主任。 复议申请人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小学(下称那罗村小学)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下称吴川法院)作出的(2018)粤0883执异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川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钦妹、陈亚田、陈雄女、陈红艳、陈艳弟、陈艳梅、陈康健与被执行人吴川市黄坡镇那罗村委会(下称那罗村委会)、吴川市黄坡镇那罗小学(下称那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那罗小学对吴川法院作出的(2018)粤0883执恢265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吴川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883执异66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钦妹、陈亚田、陈雄女、陈红艳、陈艳弟、陈艳梅、陈康健与被执行人那罗小学、那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异议人提出的请求对其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黄坡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63解除冻结的问题,经该院查询,该账户是用于异议人的日常开支的综合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本案被冻结的账户已明确为开设在那罗小学的名下,该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作出的冻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异议人认为判决书未送达不是事实,异议人提出的认为判决书判决错误,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该院不予审查。遂裁定驳回那罗小学的异议请求。 那罗小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

一、吴川法院在执行中冻结复议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黄坡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4×××63,该银行账户是复议申请人用作学校办公经费开支,其中还包括学校老师的部分工资。该账户被冻结后,学校将无法开展正常教学业务,影响整个学校的教学。

二、本案的判决书没有送达给复议申请人,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抗辩权及上诉权。

三、本案执行期间,那罗小学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9409元,但吴川法院仍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308462元执行,显然错误。为此请求:1、撤销吴川法院作出的(2018)粤0803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2、停止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吴川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李与被执行人那罗村委会、那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陈亚李死亡,吴川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0883执异30号执行裁定,变更陈钦妹、陈亚田、陈雄女、陈红艳、陈艳弟、陈艳梅、陈康健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27日,吴川法院作出(2018)粤0883执恢265号之一执行裁定,分别冻结那罗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黄坡支行开立银行账户44×××73和那罗小学在该银行的账户44×××63存款人民币各为308462.24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那罗小学对该冻结裁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吴川法院提出异议。吴川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0883执异66号执行裁定,驳回那罗小学的异议。那罗小学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那罗小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黄坡支行开立银行账户44×××63从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流水账备注栏反映,该账户有吴川市黄坡镇财政所拔划给该学校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老师工资支出等内容。

本院认为,从那罗小学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流水账上反映,该账户有吴川黄坡财政所的财政专项拨款,该专项拨款是不能作为执行款项予以执行的,另外该账户还反映有学校老师的工资等费用,对该款项的冻结,将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的正常运作。吴川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没有通过听证程序核实其冻结的款项是否可以执行,而一概认定该账户存款属日常开支用途,显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其异议裁定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3执异6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吴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 抗

审判员 喻 梅

审判员 张广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颖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