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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4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建红、荆平安与被执行人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范建红;荆平安;王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4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建红,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荆平安,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洪波,女,蒙古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建红、荆平安与被执行人王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3778号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洪波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建红、荆平安案件款37473元及利息、违约金。我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无可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在2018年11月27,我院干警先后前往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两套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5、2018年11月29日我院干警前往郑州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XXX**、豫AXXX**号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6、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855.71元于2018年12月25日扣划至我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钧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