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5387号
原告:杭州炫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旺村。
法定代表人:袁全洪,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德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工业园阳光街**。
法定代表人:孙其省,总经理。 原告杭州炫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炫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炫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计6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炫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