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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民初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张学刚、安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张学刚;安香香;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18629。

负责人:雷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剑波,男,系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刚,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安香香,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孙平,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被告张学刚、安香香、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撤回对被告张学刚、安香香、孙平的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刚国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柯香玉

书记员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