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91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以明,绰号三毛、秦毛,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2004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8〕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以明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秦以明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地,入户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卡地亚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136元的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690元的铂金挂坠1个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秦以明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严某、许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王某、孙某、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回函,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卡地亚戒指照片,日常佩戴首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护照复印件,销货凭证、发票、旧品鉴定单,结婚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车辆数据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卡口抓拍截图,监控录像(光盘),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研判分析,机动车详细信息、人员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秦以明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入户盗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以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8年4月13日凌晨入户窃得放于包内的卡地亚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铂金挂坠1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其记不清楚是否一并从包内窃得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秦以明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地,入户窃得被害人严某、许某某夫妇放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卡地亚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136元的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690元的铂金挂坠1个及手链1条、项链1条。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卡地亚戒指1枚,扣押了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秦以明所驾车辆进行搜查,扣押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再查明,被告人秦以明于2004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以明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其以往所作多份供述笔录:均否认盗窃事实。其当庭供述:2018年4月13日凌晨,其乘坐一位朋友所驾汽车至案发现场附近,后其身穿黑色衣裤并戴着帽子、口罩、手套爬楼梯至涉案1002室外,其推门入室后从包内窃得卡地亚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铂金挂坠1个,后其乘坐另一位朋友所驾汽车离开;其已将窃得的卡地亚戒指1枚销赃给孙某;其记不清楚是否一并从包内窃得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2、被害人严某、许某某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涉案1002室系二人共同共有并居住生活的住所;2018年4月12日晚,被害人严某在家中睡觉,被害人许某某离家外出,次日凌晨,被害人许某某返回家中时发现原放于座椅上的包被挪动了位置,并未多想就睡觉了,早晨发现放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及一些金银首饰被盗,遂报警;此次被盗的首饰包括:玫瑰金卡地亚戒指1枚(2017年8月4日在泰国旅游时购买)、铂金项链1条(含铂金挂坠1个)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均系用自己的黄金首饰多次到首饰店内添加一些加工费等打出来的);被害人许某某还确认公安机关所出示照片中的卡地亚戒指、铂金项链、铂金挂坠及项链、手链等首饰与其此次被盗的首饰是一样的。3、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陈述其开白色北京现代牌汽车,是滴滴司机,和被告人秦以明(微信号是×××,昵称是丢了微笑要怎么伪装)一起玩过游戏;2018年4月13日凌晨,其驾车搭载朋友至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的动漫城玩游戏,被告人秦以明在凌晨三四点找到其并取走了其的汽车钥匙,其和朋友继续玩游戏至早晨6时许才下楼回到汽车上,被告人秦以明已在车上等候,其们一起驾车返回枫津新村;被告人秦以明在找其取车钥匙时穿着黑色衣裤、运动鞋、戴着帽子,在一起驾车回去的路上他还戴着口罩,但他平时并不这样穿着,其当时就在车上问他:“你搞的这么武装搞什么东西”,他说:“找钱”,但没说具体怎么找钱,其觉得应该不是什么好事情,可能是偷或者抢之类的情况。其辨认出被告人秦以明及取汽车钥匙的地点。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陈述其开白色福特牌汽车,是滴滴司机,和被告人秦以明(微信号是×××,昵称是丢了微笑要怎么伪装)认识了一个多月;大概一周前的一天晚上12点多,其开车搭载被告人秦以明一起到苏州工业园区,车刚下高架附近,被告人秦以明说有点事情要忙就先下车了;当时其开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从何山路一直开,后上了西环高架,他还从口袋里拿出黑色的帽子戴在头上,但他平时不戴帽子的情况。其确认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就是被告人秦以明并辨认出被告人秦以明。5、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陈述之前一个微信号(×××)主动加了其微信号(×××);2018年4月13日,对方通过微信向其询问铂金、黄金价格,并发给其1张戴着戒指的图片,询问价格,其答复人民币4000元左右,同时,对方还发给其1张黄色和白色项链的图片;4月15日早晨,对方又通过微信联系其说要将东西卖给其,其们约好在其店内见面,当晚10时50分许,对方男子来到店内,将1枚玫瑰金色卡地亚戒指(型号AU750)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其,其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对方还让其报销了路费人民币380元,第二天其觉得有点亏,通过微信联系对方要求退还人民币500元,但对方回其说不卖了,之后就没消息了的情况。其辨认出被告人秦以明就是向其出售戒指的男子。6、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护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7年7月31日,其和被害人许某某一起跟团去泰国旅游,8月4日中午,其们去免税店购物,被害人许某某刷卡购买了玫瑰金卡地亚戒指1枚,价格约1万余元的事实。7、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回函,情况说明,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书,销货凭证、发票、旧品鉴定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涉案卡地亚戒指1枚经真伪鉴定外观无非原厂迹象,经检测为金750、5.08克、镶钻石,价值人民币6500元及涉案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136元、铂金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690元等情况。8、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报案称被盗物品中有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是用旧的黄金首饰到首饰店内添加黄金和加工费后制成,公安机关经询问鉴定机构,因实物灭失,该两件首饰的重量及黄金成分无法确定,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情况。9、日常佩戴首饰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许某某在日常生活中佩戴被盗的铂金项链1条、铂金吊坠1个、卡地亚戒指1个及手链1条、项链1条的情况。10、卡地亚戒指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孙某处调取了赃物卡地亚戒指1枚(镶有1颗钻石,编号EDX182);公安机关还调取了证人孙某(微信号是×××)与被告人秦以明(微信号是×××,昵称是丢了微笑要怎么伪装)之间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显示:星期五(2018年4月13日),秦以明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孙某并详细询问了黄金、铂金的收购价格,孙某予以答复,上午8:33,秦以明发送给孙某1张照片,内容为左手中指戴有1枚卡地亚戒指,孙某说“真的4000左右,定制款2千不到”,秦以明说“网上18800”,孙某发送给秦以明1张截图,内容为几款同类戒指,并说“你的几颗钻”,秦以明说“一颗”,孙某说“左上角第一个看人家卖出了多少钱”“一万多的是3钻”,秦以明又发送给孙某1张照片,内容为平铺摆放着的手链1条(黄色)、项链1条(黄色)、项链1条(白色)及吊坠1个(白色),孙某说“拿来啊”,秦以明说“你哪(那)里太便宜了”,孙某说“你再也找不到比我出价高的人了”“随便你去兜”“而且你要确定人家秤没有问题”,秦以明说“白金应该比黄金贵很多”,孙某说“如果没有秤,你可以来我这里,我帮你秤好重量免得被忽悠了”“白金你能找到高价顺便帮我的卖了,我的还有一条没卖,收亏了”“店里卖出来的白金好像是比黄金要贵一点,不知道为什么回收就这么便宜,我也搞不懂,你可以把黄金卖给我,我的白金卖给你175一克,怎么样”,秦以明说“在(再)说吧”“呵呵,我要来干嘛”,孙某说“前段时间白金我是收200一克的”“最近白金不值钱了!”;星期日(2018年4月15日)下午5:49,秦以明再次主动联系孙某说“东西能不能在(再)加点”,孙某说“什么时候也没给你低过啊兄弟”,秦以明说“黄金现在什么价格”,孙某说“260收”,秦以明说“也太便宜了吧”,下午5:58,秦以明说“你过来拿吧”,孙某说“哪些东西啊”,秦以明说“那天发给你看的那些”,孙某说“黄金一克赚几块钱,不够油钱,下次有东西一起吧”,秦以明说“出三百油钱”,孙某说“黄金一共多少克”,秦以明说“要不要来嘛”“60多”,孙某说“明天去找你”,秦以明说“现在不行吗”,孙某说“我一会还有事情啊”“要不你过来找我吧”,秦以明说“等会看嘛”;下午7:01,秦以明说“我一会去你那里”,孙某说“大概多久”,秦以明说“一个多小时吧”,孙辉说“你要么明天来吧”“我打算出门的”,秦以明说“我过来有事情”“明天没时间”,孙某说“好吧,那你来了微信上叫我,我再回来”,秦以明说“好的”,孙某说“最好稍微迟一点到我这里”,秦以明说“钱准备一下”,孙某说“门口有银行”“没事的”,下午7:54,秦以明说“我快到了”,下午8:29,秦以明说“发个位置给我”,孙某发起了位置共享,下午9:46,秦以明说“我在你店里”;下午10:24,孙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秦以明人民币380元,秦以明当即确认收款,下午10:45,孙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秦以明人民币4000元,下午10:55,秦以明确认收款;星期一(2018年4月16日)下午2:46,孙某说“戒指不对”“他以为是宽款,男式的”“这个只能3500”“兄弟”“再转给我500块钱”,下午3:33,秦以明说“不买(卖)了”;被告人秦以明还在其持有的手机中将证人孙某的微信号标注为“收”。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勘验现场、进行手机电子证物检查及扣押了作案工具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等情况。12、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车辆数据信息、车辆轨迹信息、卡口抓拍截图,监控录像(光盘),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研判分析,机动车详细信息、人员详细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录像进行研判分析,根据车辆轨迹信息等最终锁定被告人秦以明的经过;监控录像(光盘)显示:一名身穿黑色卫衣(左胸前有白色字母)、黑色运动裤(右腿侧面有白色字母)并戴着黑色帽子(正面有白色字母)、黑色口罩、白色手套的男子于2018年4月13日凌晨1时47分许(监控时间,下同)出现在涉案苏州工业园区某地下室并走入楼梯间,在当日凌晨3时09分许,该男子再次出现在相同位置并低头离开的情况。1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秦以明的归案情况。14、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秦以明的身份及具有前科情况。关于被告人秦以明当庭提出其记不清楚是否一并从包内窃得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严某、许某某详细陈述了原放于家中包内的手链1条、项链1条及卡地亚戒指、铂金项链、铂金挂坠一并被盗的经过,并提供了多张被害人许某某日常佩戴涉案首饰的照片,与被告人秦以明通过微信发送给证人孙某的照片中所呈现的首饰数量、款式特征均相符;证人王某、陈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微信信息等大量在案证据亦能够证实被告人秦以明在盗窃得手的当天早晨即通过微信联系证人孙某商议销赃事宜并向对方发送照片展示了意欲销赃的首饰的事实;而其对所发送的该张照片中为何同时呈现被害人报案一并被盗的铂金项链、铂金挂坠及手链、项链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其相关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但在案证据同时显示,被害人报案被盗的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系旧物加工而成,实物现已灭失,未能依法进行质量、技术鉴定,重量及成分不明,不具备价格鉴定的条件,故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仅认定为赃物手链1条、项链1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明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以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以明具有盗窃前科,现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以明当庭承认部分盗窃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物卡地亚戒指一枚予以发还,责令被告人秦以明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赃物、赃物折价款(详见清单)。
三、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云萍清单退赔被害人严某某、许某某夫妇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二十六元及赃物手链一条、项链一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