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滨江新居安置小区。
负责人:黄芳,园长。
被执行人:北京领跑者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领跑者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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