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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执959号

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北京领跑者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滨江新居安置小区。

负责人:黄芳,园长。

被执行人:北京领跑者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芳草地幼儿园(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领跑者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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