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11号罪犯石邦冬,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邦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7日、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邦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邦冬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邦冬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邦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8月、9月和2018年1月、7月先后五次违规共被扣820分,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5次,余2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石邦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予减刑。鉴于该犯有多次严重违规扣分,且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应严控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邦冬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向松柏
审判员 向淑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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