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35号
原告:王天佑,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天佑诉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天佑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天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佑负担。
审判员 康永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