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124民初235号

王天佑与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天佑;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235号

原告:王天佑,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天佑诉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天佑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天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佑负担。

审判员  康永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