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03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国江 被执行人祁潮 被执行人仙玉才 本院在执行贺国江与祁潮、仙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潮名下有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颐景苑小区13幢1层5号商铺、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颐景苑小区13幢1层6号商铺各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祁潮名下所有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颐景苑小区13幢1层5号商铺、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颐景苑小区13幢1层6号商铺各一间,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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