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341号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47454F(1-1)。
法定代表人:胡德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运,女,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程某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世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