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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7执保216号之一

刘丽辉与许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丽辉;许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保21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刘丽辉被保全人:许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31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南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