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保21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刘丽辉被保全人:许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31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南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丽辉与许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27执保21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刘丽辉被保全人:许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31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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