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伟达路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园区**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叶正芬。 上诉人成都伟达路鞋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141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伟达路鞋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交货地点为上诉人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本案应排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依法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援引的司法解释系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不能依该司法解释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陈栗威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陈雅婷 -2-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