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149号
原告: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翠屏路**。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文化,住余庆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青巧,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毛艳,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陈文书,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王忠梅,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巧、毛艳、陈文书、王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江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甯猷飞
书记员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