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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9民初149号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青巧、毛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青巧;毛艳;陈文书;王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149号

原告: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翠屏路**。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文化,住余庆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青巧,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毛艳,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陈文书,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被告:王忠梅,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

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青巧、毛艳、陈文书、王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贵州余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江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甯猷飞

书记员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