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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682号

李永、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蔡兴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682号

申请人:李永,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鲁刚,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蔡兴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李永与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蔡兴春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