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682号
申请人:李永,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鲁刚,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蔡兴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李永与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蔡兴春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