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刑更276号

(2019)苏04刑更276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志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276号 罪犯李志坡,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8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人民币1713.49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志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志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鉴于其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建议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志坡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