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平舆县XXXX办事处XX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住河南省平舆县。2004年12月24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因犯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文成、助理检察员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华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建华在“XX饭店”与黄某、唐某、刘某等一起吃饭,吃饭时因议论张某在平舆县混得好不好一事刘建华与黄某等发生争执,刘建华打电话给张某、告知张某有人骂他,让张某过来打骂他们,14时许张某等几人乘车到达“XX饭店”,在“XX饭店”双方发生争执,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经平舆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唐某、刘某未作鉴定。另查明,被害人黄某、唐某、刘某均对被告人刘建华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唐某、刘某陈述,证人李某1、耿某1、张某、郭某、耿某2、李某2、韩某证明,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赔偿协议、平舆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第0014号文件、关于“2007.10.24驻马店市平舆县刘建华、张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的情况说明、撤回起诉申请、收条、户籍证明、申诉书、照片、通话详单、谅解书、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2007-393号、2007-393-1号伤情检验鉴定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华明知黄某和他人已产生矛盾,仍打电话告知对方,将双方聚集在一起,后引起双方多人斗殴,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